循环经济发展不仅利于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更助于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7月7日,国家发改委在官网发布《“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提出,到2025年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5万亿元。
电池回收再利用也是《规划》提及的六大行动的内容之一,其中特别提出要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通过“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让动力电池“一材多用”,并通过实现对汽车全生命周期的可管可控,严防此前出现的电池流失问题。
动力电池“一材多用”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逐年扩大,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动力电池面临退役和更新的问题。
2018年,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对动力电池的梯次利用、回收网点建设,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动力电池累计的退役总量约20万吨,到2025年这一数字预计将升至约78万吨。
对此,《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设规范化回收服务网点。推进动力电池规范化梯次利用,提高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水平。
所谓梯次利用,指大功率使用过的锂电池,经分检、修复和重组后再用于小功率领域,既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报废回收是通过拆解、破碎等处理后,提取报废电池中的钴、镍等价格昂贵的金属材料进行资源化利用,即再生利用。
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总裁祁海珅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新能源车的电池首先是梯次利用发挥‘余亮’,退役的电池一般可用于低速的电动代步车、太阳能路灯、电信基站和电力储能等领域,在周期结束后可以再进行再生利用。但如果经过评估和测试后,电池梯次利用的价值不大,也可以直接再生利用。”
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同样会带来安全使用等问题。6月22日,出于安全性考虑,国家能源局在《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在电池一致性管理技术取得关键突破、动力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健全前,原则上不得新建大型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
祁海珅认为:“目前成熟的模式和稳定的经验还未形成,应加强制度监管和法规约束。因为不同类型、不同型号尺寸的电池都需要成套、系统性地进行测试、评估,包括锂电池的电压和电阻的一致性、储电余亮、稳定性等。高能密度的锂电池通过串并联组成的电池包,如果遇到线路故障就会导致电芯瞬时短路,在电池热失控后,还会释放可燃气体,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有爆炸的风险。”
严防电池流失乱象
6月9日,工信部在官网公布了《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提出通过两年的试点工作,探索汽车生产企业通过自主回收、委托回收或联合回收等模式,依法建立报废汽车、废旧零部件回收网络与管理体系。
而这一试点工作,实际上也是本次《规范》着力推进的对汽车使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内容。《规范》提出,要构建涵盖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维修企业和回收拆解企业等的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加强汽车生产、报废、关键零部件流向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并建立认证配件、再制造件、回用外观件的标识制度和信息查询体系。
这一针对全生命周期的可管可控体系,主要针对电力回收目前存在的难点。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了电池管理的力度,防止出现电池流失问题。现在来看,新能源车电池的管理出现了一些失控问题,专用车企业生产大量的这种产品,在拿到补贴之后,电池就被拆解,拿去回收或其他用处,脱离了管控。因此,对于这种盲目生产,有必要加强整车企业对电池的管理工作。”
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北京产业经济学会理事肖旭指出:“当前,电池回收面临的两个难点在于没有建立完整的回收渠道以及技术标准不一致。在技术标准上,不同汽车厂家的不同车型的动力电池结构、技术参数差异较大,增加了处理的成本。在回收渠道上,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一些个人和无资质企业以高价回收电池,真正拥有处理技术的大企业的回收数量也有限。”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20多家正规的大型动力电池回收企业,有充足的处理产能,但对应的实际回收量却只有每年2万-3万吨左右,大量的退役电池没有回收到有处理能力的正规回收企业。
在回升成本仍然较高的情况下,市面上的很多小作坊以低价进行恶劣竞争,挤压正规企业的生存空间。对此,崔东树表示:“必须防止未被批准的低成本小作坊或其他企业获得电池的资源,从而保证主流企业能拥有这些电池,让大家对电池资源有一个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
据了解,2017年,《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的发布让动力电池编码有规可循。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及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也相继建立,可以通过识别编码掌握动力电池使用情况。
(记者 陶凤 阮航达 )